第一條 爲及時彙總、掌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要求,通過廬江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渠道、方式公佈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我局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採取的措施等;
2.我局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信息總數,各分類信息數;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佈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點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網站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局依申請公開工作開展情況,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4.年度內已答覆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民政局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複議的件數,其中包括:
(1)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件數。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
(1)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
(2)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3)判決變更的件數。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部門工作考覈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機關內部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採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