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管理、考覈和監督工作,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保證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凡是下列行爲之一者,屬性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爲,應追究其責任:
該公開而不公開;
對公辦事內容改辦而補辦的;
不履行工作人員職責的;
違反政務公開審覈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爲,應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委機關科室、局下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的區分
1、未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而做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爲,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爲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爲,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責任的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羣衆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科室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並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主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科室(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糾正錯誤,並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於接到通知10日內向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書面申訴意見後,應於10日內完成複覈並將做出裁決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第七條 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辦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八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