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保證政務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爲的責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二、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爲的責任追究種類爲: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1、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於政務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2、制發違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3、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並上報備案的;
4、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6、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7、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
8、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公開政務信息的;
9、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10、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11、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12、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13、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14、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爲的。
四、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