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局各部門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進行考覈。
第三條局辦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科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和局監察局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納入各單位年度績效考評及領導幹部考覈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局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佈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羣衆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覈辦法,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考覈等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分爲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覈單位總數的20%。
第十一條 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其年度考覈直接評定爲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覈於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局辦公室制訂年度考覈方案及考覈細則,報局黨組審定後實施;
(二)被考覈單位要參照考覈方案及考覈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並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成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覈組進行考覈;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綜合考覈結果後,提出考覈意見,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覈,報局黨組批准;
(五)考覈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覈結果實施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