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切實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舉報調查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爲我局機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中有一下行爲,均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不協助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工作的;
(五)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上述情形已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再依照本規定投訴舉報。
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投訴舉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屬局職權範圍,由局及有關執法人員做出的行政行爲。
四、局政策法規科負責依法行政投訴、舉報、控告的受理工作,投訴舉報應採用書面材料形式,舉報者爲公民,需署實名;舉報者爲法人組織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印章。
五、 一般投訴、舉報、控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舉報,應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
(二)投訴舉報案件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告知投訴舉報人向職能部門反映或及時將案卷移送有關部門;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堅持投訴的,應予以受理。
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控告案件應在3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反饋給當事人。
六、局政策法規科在接到投訴、舉報、控告後,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經查屬局工作人員責任的,責任人應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取消先進評比資格或行政處分等處理。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範圍的,將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追究。
七、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以舉報爲名製造事端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被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