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特制定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依據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
1.結合行風評議進行,把政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爲政(行) 風測評的重要內容;
2.組織專項社會評議。社會評議以問卷形式進行,參加評議的人員應在20人以上。
第三條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是否有力;
2、政務公開制度是否落實;
3、公開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及時;
4、公開形式是否靈活多樣,方便羣衆;
5、羣衆建議意見辦理是否及時,投訴舉報處理是否恰當。
第四條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確定參加測評的人員(人大代表、政務公開義務監督員、羣衆代表、企業代表、機關幹部代表);
2、下發社會評議通知、印製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3、組織參加測評的人員查閱有關資料,聽取政務公開工作彙報;
4、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5、彙總社會評議測評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6、根據社會評議測評結果,作出適當處理。
第五條 社会评议结果认定:
社會評議結果應分爲滿意、比較滿意、一般、不滿意四個檔次。社會評議結果將作爲被測評部門、單位政務公開考覈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评议结果运用:
評議結果書面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對評議意見和建議,責令被評議單位整改,因客觀原因暫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在限期內完成並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