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雨斯制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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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廬江縣冶父山鎮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洪 俊
我廳(局)於 2020 年 5 月 1 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爲:2020年5月1日上午11時10分,你公司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廢(邊角料)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露天焚燒,現場產生濃煙。
以上事實,有現場取證照片、《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等證據爲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的規定。
我局於 2020 年 5 月 12 日以《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環廬江罰告字〔2020 〕2 号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現已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爲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合肥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18年版)》,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內到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領取罰款繳費通知單,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罰款繳納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廬江縣人民政府或者合肥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廬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0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