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單位): 安徽金三隆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 91340124051480315G(1-1)
地址: 廬江縣金牛鎮臺商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雷英
我局於 2020 年 6 月 27 日對你公司進行检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爲:
你公司焙燒車間正在生產,公司生活廢水進入雨水管網外排,環境監測人員現場對你公司生活廢水進入雨水管網混合後的外排水進行取樣,經監測外排水超標。
以上事實,有 《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安徽省廬江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廬環監〔2020〕第36号)》 等證據爲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的規定。
我局於 2020 年 7 月 9 日以 《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合環廬罰告字〔2020〕8號) 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2020年7月11日,你公司書面向我局陳述相關情況,我局對你公司的陳述意見組織集體討論,形成了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案件討論意見。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合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 的規定,闡述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㭍拾萬元整(¥700000.00元整)。
限於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到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領取罰款繳費通知單,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同時領取罰款收據。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合肥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廬江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肥市廬江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