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促進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各科室和下屬各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公開義務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所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三、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爲主的原則。
四、本單位各科室和下屬各單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進行通報批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進行通報批評:
1.按照有關規定應實行公開而沒有公開的;
2.政府信息公開流於形式,不履行承諾、搞暗箱操作的;
3.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5.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爲。
六、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